为全面贯彻落实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年)》,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,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经研究,我校决定继续开展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工作,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。
一、评选范围
承担本科、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。
二、评选名额
评选名额为10人。
三、评选条件
1. 教学名师候选人要求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资格。教学业绩突出,在校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,可以不受职称限制。学校对中青年教师在政策上予以倾斜。
2. 其他条件依照《沧州师范学院第二届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》(见附件1),体系中未特殊指明年限的内容均为近五年获得,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。
四、荣誉待遇
1. 由学校授予沧州师范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,颁发荣誉证书。
2. 享受名师奖励课时费。
3. 职称评聘时,可享受10分的加分。
4. 省级教学名师从现任教学名师中产生。
五、待遇期限
两年。
六、评选程序
1.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。学院择优推荐,报评选教务处。
各学院推荐候选人须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2. 学校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评审,确定人选,报校长办公会审议,校党委会研究通过。
七、评选要求
1. 各教学部门根据要求组织开展“教学名师”评选推荐工作。(方案及附件可从学校网站上下载)
2. 申报教师须如实填写申报表(见附件2),提交有关材料。凡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行为者,一经查实,取消其评选资格,且连续三届不得申报“教学名师”。
3.教学名师在享受待遇期间,如有违法违纪现象,或发生教学事故,取消教学名师称号。
附件1 沧州师范学院第二届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.docx
附件2 沧州师范学院第二届教学名师申报表.doc